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5页(258字)

为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而签订的多边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的德里签订。签订以来先后经过五次修订,最近的一次是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的。协定对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开放,批准书或加入书必须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保存。该协定规定,成员国都有义务禁止带有虚假或欺骗性标示(不一定是商标)的商品进口,如果有这种商品进口,则必须予以扣押或采取其他方式给予制裁,这里所讲的“标示”,是那些涉及了成员国的厂商的名称或成员国内的地名的虚假的或有欺骗性的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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