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7页(838字)

法国商标保护法律制度的总称。现行的法国商标法为1964年颁布的《法兰西共和国工业、商业及服务标记法》,该法在1965年和1978年曾两次修订,全文共39条。法国于1965年又颁布《工业、商业及服务业标记法施行细则》,于1976年作过修订。法国商标制度主要有下列内容:(1)凡商品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等都可以申请注册。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标记限制较窄,一般地方名称、商品的外形或盛装商品的容器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法律禁止使用的标记有4种:违反公共秩序及公共道德的标记;违反《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的标记;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内容或质量带有说明性质的标记;带有欺骗公众性质的标记。(2)申请注册商标。既可以向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交申请案,也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的商业法院商标注册处提交。但一切居住在法国之外的人,只能向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交申请,同时必须选择一个在法国境内的通信处和指定一名在法国的代理人。(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届满可以续展,续展期亦为10年。可以无限续展。商标注册后必须使用,包括以转让或许可方式由他人使用。倘若在贸易活动中连续5年不使用,则注册商标被视为撤销。(4)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储存或出售或提供带有这种商标的商品、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仿造他人商标等侵权行为,都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5)商标的转让合同或许可证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且都必须是独立合同,不能与其他合同有连带关系。在商标转让合同中,转让人必须转让他在整个法国的有关商标权,但在许可证中,则允许把法国分为不同地区而分别把商标使用权授予不同的被许可人。(6)在进出口贸易中不承认“商标权穷竭”原则。即经过商标所有人许可而在国外出售的某种商品,如果带着同样的商标返销法国,或如果该所有人在国外的被许可人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销往法国,该商标所有人有权加以阻止。目前,法国是《商标国际注册德里协定》和《尼斯协定》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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