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8页(543字)

又称版权。着作人依法在创作与使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着作权包括两方面的权利,一是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包括作者在作品上署名、以及发表作品、确认作者身份、保护作品完整性、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收回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等项权利。人身权是在作品完成时发生的,其特点为权利与人身相依附,不可分离。人身权永远属于作者。在作者死亡后仍不消失,可由作者家属或作者遗嘱指定人加以保护;二是财产权(亦称经济权利),包括以出版、表演、广播、展览、录制唱片、摄制影片等方式使用作品或因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的重要特征是,具有时间性。它只在着作权保护期限内有效,一旦期限届满,就与作者人身权利相脱离,成为公共权益。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具体内容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者的人身权利在其生前不能转让、不能剥夺,设有时间限制;死后也不能由他人继承,只能由法定继承人或着作权管理机构保护其不受侵犯。着作权的作用在于防止作品的非法使用,在作品合法使用中维护作者的权益,从而鼓励有益于社会进步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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