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9页(330字)

经过对搜集的资料进行筛选与编排集合而成的作品。如报纸、期刊、百科全书、文集、汇编物、词典等。这种选编必须是种创造性的劳动。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着作权。但是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对这一部分作品有权单独行使着作权。编辑人在创作编辑作品前要取得被利用作品着作权人的许可。编辑人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有些国家称编辑作品为“集体作品”、“合成作品”。这些国家认为编辑作品中作者的创造成果是可以分割的,它不同于合作作品。英国1911年版权法中明确地使用了Joint Works(合作作品)与Collective Works(集体作品)两个不同词组,并将他们严格区分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