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9页(793字)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主要法律特征是:(1)着作人与接受该作品的单位有劳动法律关系;(2)着作人是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3)作品的使用方式应当是法律许可的该单位正常的业务活动。建立版权制度的国家,对职务作品版权归属所做的规定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除荷兰之外的大陆法系国家规定,职务作品的原始版权归所有者所有。但作者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表示所在单位有一定权利或便利,允许在合同范围内利用该作者的作品。但是有些国家在近年来的立法中突破了这种传统的做法。大陆法系典型国家之一的法国,在1985年版权法修正案第五部分第45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作品中一切经济权利,均归雇主所有,即原始版权不再归作者,同时作者可享有的精神权利也比一般作品的作者少一些。第二类,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陆法系个别国家规定,职务作品原始版权归作者所在单位所有,但是目前英国和美国都不同程度地开始从这一传统类型中分化出来,朝第一种类型演变。第三类,部分东欧国家的版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版权原则上归作者所有,但其单位或国家有权通过一定方式代作者行使权利。我国着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着作权归属所作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无论有无合同;(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职务作品,着作权一般归作者享有,但是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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