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0页(317字)

又称书面作品。以文字、数字或符号创作的作品。其范围很广,从文学创作、科学技术以及实用的人名、地名录都包括在内。其存在的形式包括手写形式、打字形式、印刷形式或计算机终端屏幕显示形式等。但是,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了不受保护的文字作品,如我国着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不同国家版权法保护的范围也不同。有少数国家明文规定作品的标题(或书名)也属于受保护的文字作品,例如西班牙1987年版权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有的国家将表格归入受保护的对象,另一些国家不仅不将表格归入保护对象,甚至不归入文字作品。我国着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指小说、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是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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