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0页(201字)

又称口头作品。以口头语言形式表达的并已公开的作品。如公众集会上的演说、学校的讲课、法庭上的辩论等,一般是事先无文字稿或仅有简单的文字提纲的即兴创作。该作品以声音或声音加手势的形式传播。口头作品并不是一切国家版权法的保护客体。一些国家将其列为受保护客体,是因为它有可能被剽窃或被复制,从而成为非创作作者非法营利的来源。在我国口述作品是着作权法保护对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