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许可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4页(730字)

又称版权许可证协议或着作权合同。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与他人签订的允许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其作品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利的协议。根据合同,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义务将其作品的出版、复制、改编、翻译等项权利,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允许对方使用,并由此获得相应的报酬;使用者有权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有义务支付合同规定的报酬。着作权许可合同除具备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1)着作权许可合同的标的是着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而不是具有特定物质形态的作品。(2)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双务、有偿、承诺合同。根据合同,着作权人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人行使该项使用权。由于着作权合同标的无形性,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为成立。(3)着作权许可合同是作者或其他着作权所有者授予使用者对其作品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而不是全部着作权。(4)着作权许可合同(除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外)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有:(1)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普通条款有:(1)合同中着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2)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着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继续协商或根据合同的性质加以具体确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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