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着作权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5页(574字)

未经着作权所有者授权,擅自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侵犯着作权行为一般具有以下两个要素:(1)非法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2)这种行为必须是法律授予作者的专有权利,或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我国着作权法列举下列行为为侵犯着作权行为:(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9)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10)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11)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1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13)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1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15)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侵犯着作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提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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