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审批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89页(450字)

我国对于技术引进合同,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机关级别而分别由相应机关审批的制度。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作了具体规定:(1)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技术引进合同由经贸部审批。(2)由省、自治区、自辖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主管机关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技术引进合同由同级授权审批机关审批;如果该项技术引进合同系委托跨地区的其他公司对外签订的,在征得委托方所在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由签约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审批。合同批准后,签约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应当将合同批准证书复印件送委托方所在地的授权审批机关备案。但是跨地区委托设在北京的公司(不包括北京市属公司)对外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由经贸部审批。(3)外商投资企业从供方获得技术所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属于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由经贸部审批;其他的分别由授权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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