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95页(890字)
简称《管理条例》。调整和规范技术引进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规。1985年5月24日由国务院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管理条例》共13条。具体规定技术引进合同的宗旨和原则、适用范围、条件和要求、合同订立、审批制度、合同期限,以及限止性条款。其主要内容是:(1)宗旨和原则。管理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技术引进工作的宗旨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的基本原则,即: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不损害我国公共利益。(2)适用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技术贸易或技术合作,从我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获得技术(其中包括: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技术服务)。(3)引进技术的条件与要求。引进的技术必须先进适用,并且应当符合下列一项以上要求。它们是:能发展和生产新产品;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或材料;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源;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生产安全;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有助于提高科学技术水平。(4)合同签订的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引进技术的内容、范围,以及必要的说明,其中涉及专利和商标的应当附具清单;预计达到的技术目标以及实现各该目标的期限和措施;报酬、报酬的构成的支付方式。(5)审批制度。受方在合同签字之日起30天内提出申请书,报我国对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其他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在规定审批期限内,如审批机关未作出决定,即视为批准,合同自动生效。(6)合同期限。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应当同受方掌握引进技术的时间相适应。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不得超过10年。(7)限制性条款。主要内容参见“中国关于限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