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2页(348字)

美国法院在涉外反托拉斯案件中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对于发生在美国境外的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精神相抵触的行为,不论行为者国籍如何,只要在美国境内产生影响竞争的后果,美国法院就有权进行管辖。效果原则是在1945年的“美国诉美国铝公司案”(一般称之为“阿尔科案”)中确立起来的。效果原则的确立,表明美国法院在受理反托拉斯案件时彻底背离了长期以来所遵循的法院管辖的严格属地原则。由于美国法院依据效果原则,将其反托拉斯法广泛地域外适用,追究外国公司的法律责任,甚至基于其本国法到国外去进行调查取证等司法活动,严重地侵犯了他国的司法主权,所以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强烈抵制。但是,欧洲经济共同体、联邦德国、日本等国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也采纳了效果原则来处理涉外反托拉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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