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外国籍船舶、货物和外国来华工作人员行李物品的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7页(1136字)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的船舶、平台、货物和外国籍来华工作人员的行李物品管理的法律规范。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于1984年4月27日公布,1984年6月1日起施行,共分五章2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进、出口外国籍船舶的管理;第三章,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第四章,对外国来华进行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工作人员行李物品的管理;第五章,附则。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1)经我国批准设立的从事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公司和有关服务公司应持对外经济贸易部发放的批准文件、有关合作开采石油合同、分包合同以及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向我国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2)从国外港口来我国作业区或港口,由作业区或港口开往国外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和平台,以及随船舶或平台运入或者运出的勘探、开采海上石油的专用仪器、设备等,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进出我国港口的船舶应交纳船舶吨税;(3)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进、出口货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并按规定交验批准文件,以及货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其中超出工程项目范围或者有关公司经营范围的货物和属于国家规定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还应向海关交验对外经贸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经海关查验后放行;(4)为履行石油合同进出口的生产物资,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批准的进口物资清单,经海关审核,可凭该总公司的批准文件予以进口,上述生产物资根据1982年2月28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依法给予免税放行或者按章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5)各类海洋石油作业服务公司和供应公司为海洋石油基地建设和各项服务所需进口的生产物资,以及有关专业制造公司为制造海洋石油开采所需的机器设备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在有关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海关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进口物资清单验放;(6)石油出口时,海关凭对外经贸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进出口与石油作业有关的数据、资料和样品等,海关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出具的证明,办理验放手续;(7)为进行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的外国常驻人员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依《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8)对伪报的、擅自提取或装运未经海关放行的货物的,利用进、出口货物进行走私的,擅自出售经海关免税放行的货物或物品的,私自开拆海关关封、封志、遗失海关关封的,以及其他违反海关规定情事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