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8页(446字)

由国外厂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委托我方加工单位按照其要求的质量、规格、式样和商标进行加工,成品交给外商自行销售,我方加工单位按约定收取工缴费的业务。根据外商所提供的劳动对象比重与份量的不同,来料加工所采取的形式和做法主要是:(1)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辅料和包装材料,其来料和生产成品均不计价,我方加工单位仅代为加工,然后依合同规定向其收取工缴费。(2)外商和我方加工单位都提供部分原材料和辅料,并分别计价。对外商提供的物料我方加工单位不付款,从出口生产成品的货价中减除原材料和辅料的进口价格,其差额即为我方加工单位所收取的工缴费。(3)由外商提供产品的款式、样品、花色、图样、规格等,由中方加工单位根据对方要求,用自己的原材料生产,而产品则供给对方使用或销售,中方加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单价,计收价款。(4)外商在提供原材料和辅料的同时,还提供为加工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其价款则在出口成品的货款或工缴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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