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加工装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08页(698字)

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由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一种特殊贸易形式。对外加工装配作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具有下列法律特点:(1)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外商与我国境内加工单位之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建立在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基础上的债权债务关系。(2)对外加工装配是外商与国内加工单位之间的一种加工定作承揽关系,即国外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图纸、工艺、设备和技术等,国内承揽方利用自己的厂房、机器设备、技术和劳动力,进行加工装配成成品,收取工缴费,成品由委托方销售。委托方接受全部加工装配的合格成品,并向承揽方支付工缴费。(3)在加工装配业务过程中,国内承揽方对来料、来件等不拥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国外委托方对提供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以及加工装配的成品拥有所有权,因此各种保险应由委托方负责。(4)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一般由国外委托方先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技术和设备,具有投资的性质。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有进有出、进出结合的贸易方式,是国际贸易中工贸结合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外委托方在我国加工单位内不拥有股权,不是通过投资获取利润,而是通过这种特殊的贸易形式获取利润。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以及我国海关颁布的《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对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原则、范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程序等均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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