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项目的审批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1页(844字)

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办理补偿贸易项目的审查批准的步骤。根据我国国务院颁发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规定,办理补偿贸易项目审批程序主要有:(1)对外开展中小型补偿贸易,要事先经过批准。每个补偿贸易项目,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使用的外汇额,北京、上海、天津三市和国防工业部门直属企业在300万美元以上,其他省、自治区和其他中央部直属企业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以及虽然未达到上述限额,但需要由国家增拨原材料、燃料、动力,解决运输条件的项目,都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委(办)或主管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国家进出口委组织审批。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主管部审批。(2)由国家进出口委组织审批的项目,主办企业或部门须在事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委(办)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家进出口委备案,始可对外开展工作。经过与外商进行技术交流和初步谈判、询价等工作,并对国内配合条件进行综合研究,主办单位要正式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委(办)或主管部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家进出口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始得对外正式谈判和签订合同。由地方或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应比照上述办法制定申报和审批制度,并切实贯彻执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管部直接批准的项目,其批准书连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报国家进出口委备案。(3)对外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包括协议书)要在签字之日起5天内报送原批准机关备案。批准机关如认为合同内容有违反原批准事项时,应在合同签字日起30天内,通知申报单位修订;批准机关如无异议,应发给备案证明书,该项合同即在签字日起满30天后自动生效。合同修改时,亦应呈报备案。外贸公司、中国银行和海关,凭批准机关所发合同备案证明书和合同副本(国家规定须申领进口或出口许可证的物资还要凭许可证),承办有关业务和验放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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