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3页(306字)

设备租赁与补偿贸易、加工贸易、产品包销等贸易形式相结合的租赁方式。目前在我国通常利用的是以下三种综合性租赁模式:(1)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的综合性租赁。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租赁的机器设备,而承租人则利用所租用的机器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支付租金;(2)与加工贸易相结合的综合性租赁。出租人除了为承租人提供租赁的机器设备之外,还提供生产所需的原料或者加工和装配业务,承租人则以一部分或全部加工费按期分付租金;(3)与产品包销相结合的综合性租赁。出租人除了提供租赁的机器设备之外,还要负责包销承租人用该租赁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出租人收取的租金则按期从包销产品的销售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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