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出与回租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3页(400字)

又称回租租赁。承租人将自己拥有和使用的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再从租赁公司那里租回该设备继续使用,并按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它是融资性租赁的派生形式之一。它的基本内容有以下三项:(1)承租人在继续使用该机器设备的情况下,把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租赁公司而能够得到一笔急需的资金,以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2)如果该机器设备已全部提取折旧,承租人在回租时仍可享受租金免税待遇和租赁公司转让的折旧免税优惠;(3)承租人通常是在资金缺乏而又需继续使用该设备的情况下,先把现有的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再租回该设备的。它的主要法律特征是:(1)通常只有两个当事人,一个当事人既是设备的出售者,又是设备的承租人,另一个当事人是租赁公司,它既是设备的购买者,又是设备的出租人;(2)双方要签订两份合同来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份是该设备的购销合同,另一份是该设备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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