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收回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4页(323字)

又称全额清偿租赁或分偿付租赁或完全支付租赁。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能够全部收回购买租赁设备时的全部投资和合理利润的一种租赁。完全收回通常是指在租期内的租金、资产所有权的税收减免,和租赁期满后对设备残值处理所得之和能抵补出租人的投资成本和合理利润。融资性租赁就是一种完全收回租赁。它的主要特点是:(1)租赁期限通常在3到5年左右,时间较长;(2)承租人能获得出租人享受的资产所有权税收减免实惠,通常在租金上反映出来,从而降低承租人的生产成本;(3)出租人通过完全收回租赁形式既能收回投资成本和利润,又为其资本找到了投资场所,而承租人通过这种形式租赁设备,则可以获得比购买同样设备更优惠的条件而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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