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完全收回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4页(298字)

又称非全额清偿租赁或不完全付清租赁或不完全支付租赁。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能够全部收回其购买租赁设备时的全部投资和合理的利润的一种租赁。经营性租赁就是一种非完全收回租赁。它的主要特点是:(1)租赁期较短。通常为几天、几星期、几个月、半年、一年不等;(2)租金较高。由于出租人靠一次出租的租金不足以补偿其投资成本和合理利润,通常要多次出租;(3)租赁的客体均为通用性强,更新换代快的设备。如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4)出租人负责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保险等工作;(5)在租赁合同期满前,承租人只要预先通知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换租更先进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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