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租赁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16页(480字)

各国法律或合同规定的经营性租赁出租人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经营性租赁的出租人的基本权利是:(1)收取租金。经营性租赁出租的设备一般都是需要高度保养和维修的高技术产品,其主要特征是租期短、租金高。收取租金是出租人进行租赁性交易的主要目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由于承租人迟付或不付租金造成出租人经济损失的,出租人有权提出索赔要求;(2)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有权收回设备另行出租。由于经营性租赁的租期通常较短,出租人一般不可能通过一次租赁交易就收回投资并获得利润,常常要通过多次出租设备,才能逐步收回全部投资并赚取利润。经营性租赁出租人的基本义务是:(1)按合同规定交付设备。出租人要按照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交付方式交付租赁设备,如交付的设备与合同规定的条件不符,出租人要承担违约责任;(2)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和保险手续。出租人要负责办理租赁设备的保险手续并承担投保费用。同时为了使设备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出租人一般都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以便在租赁期满后收回设备继续出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