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多边技术合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3页(1168字)

又称联合国技术援助或联合国发展援助。在联合国范围内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由多国政府共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一种援助。它是国际社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历届联大决议,对发展中国家应尽的义务,是国际相互合作帮助的一种形式。各国政府均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需要和财政能力提供或接受援助。合作各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伙伴关系。联合国多边技术合作不同于通过双边途径提供的各类援助(如资本援助、成套设备援助、军援和学术性研究等援助),它具有以下特点:各国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其财政能力决定认捐的资金数;所有发展中国家享有均等的机会获得技术援助,这种技术援助资金分配应不受任何政治势力或经济财团的影响,而主要根据受援国的人口、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以及其他一些标准(不同的筹资机构还有其特定的标准)分配援款;为技术援助项目提供的专家以及为项目提供的设备都应在国际竞争的基础上进行。在援助过程中,联合国多边援助不干涉受援国内政,并提供实用性技术,对发展中国家很有吸引力。联合国多边技术合作一般用来资助在国际范围内所开展的内容极其广泛的多边技术合作,其中包括向投资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提供资助。援助的形式主要可分为两类:通过制订区域方案(包括区域、区域间和全球项目)和国别方案。不论是区域方案还是国别方案,联合国提供的技术援助所涉及的领域相当广泛,主要包括:(1)对受援国为勘察和评估自然资源所作的努力提供援助,以提高受援国在勘探、开发和合理利用本国自然资源的能力;(2)协助受援国进一步发掘有关工业、农业、商业以及出口等潜力,提高国民经济部门的综合发展;(3)促进本国和外国资本投资;(4)促进受援国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包括培训在职人员和专门知识人才;(5)通过转让实用技术,促进受援国当地技术能力的提高;(6)资助国际专业性会议,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工业合作进程;(7)促进发展中国家间的技术合作与交流;(8)资助受援国为制订人口规划、推行计划生育以及儿童福利事业等方面所做的努力。联合国的多边技术援助由联合国的中央筹资机构——开发计划署统一管理。在联大授权下,开发计划署还兼管11个发展基金和组织,并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共同参与筹资和援助活动。多边技术援助还可由各专门机构根据其专业和职责范围进行,如工业发展组织提供工业援助,粮农组织专管农业项目等,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成员国的捐款。开发计划署作为国际上最大的筹资机构和多边技术合作机构,对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大约5000多个技术合作项目,每年援助总额近6亿美元。开发计划署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设有114个驻地代表处,负责国家一级的具体援助业务活动,包括负责联合国系统在驻在国的其他技术合作活动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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