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8页(596字)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邀请符合条件的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地段土地的使用权。由评标委员会评标,根据一定的要求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即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的出让方式。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招标的程序是:(1)市土地局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要求,向邀请投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具体资料。(2)应邀的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日期和时间内,向指定的地点、单位提交保证金(不计息),并将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3)市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不具备投标者资格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其无效。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评标委员会签发决标书后,由市土地局按标书订明的地址对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开标、评标、决标应有上海市公证处参加并出具公证书。(4)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市土地局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5)中标者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向市土地局领取土地使用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登记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引进了市场机制,体现了商品交换原则。招标人在决标时,既要充分重视投标标价,又要对投标规划设计方案、企业的资信和业绩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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