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0页(498字)

建设单位依法占用菜地时缴付的补偿新菜地开发建设的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城市郊区菜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不包括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茬口调整安排种植蔬菜的菜地。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可以使被占的菜地面积得到补偿,从而保障对城市居民的蔬菜、农副产品的供给。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费用标准如下:(1)在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1亩菜地,缴纳7000元至1万元;(2)在城市人口50万以上,不足百万的市,每征用1亩菜地,缴纳5000元至7000元;在京、津、沪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应按此标准缴纳;(3)在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市,每征用1亩菜地,缴纳3000至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标准。各级财政、商业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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