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0页(397字)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临时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或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以及其他临时设施等用地,其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则应当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临时使用土地造成原使用者损失的,也应给予补偿。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事后必须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或者征用、划拨土地手续。用地单位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土地原有的生产和使用条件,归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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