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76页(1243字)

第十六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必须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任免报告并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考察材料及需要作说明的书面材料。

省人大常委会承办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机构应对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报告主任会议。

第十七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先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并在任免案中说明。

第十八条 凡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省人大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时,可通知拟任命人到会,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二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中,认为情况不清,任免理由不充分,需作进一步了解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征得多数委员的同意,可以暂不提付表决,待了解清楚提出书面报告后再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案,应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国家机关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应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任免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分院检察长,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采取逐人无记名方式表决。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合并无记名表决,个别有争议的,单独无记名表决。

第二十三条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职务的,须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和决定撤销职务的人员,其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在未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第二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向提请机关发任免通知,对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发给任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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