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1页(244字)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和划拨国有土地,由建设单位对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所有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支付的补偿费。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规定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原则是,农村居民的私有房屋实行原拆原建,即按原面积、原结构的新建房屋造价扣除旧房残值后予以补偿。集体所有的房屋按新建房屋造价补偿,不扣除旧房残值。对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还包括各类房屋附属设施、地上地下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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