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1页(444字)

国家为了建设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凡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或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和其他土地1000亩以上合计2000亩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上海市辖各县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3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余除须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法律规定被征地单位不得阻挠,以确保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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