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变更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3页(337字)

又称土地的日常登记。继土地初始登记之后,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以及土地用途和地上建筑物发生变化而随时办理的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可以保持土地登记内容的现势性和法律效用。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凡依法发生权属变更、土地用途等变化的,均须按规定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一律更换土地证书和重新制作土地登记卡;如土地权属不变,仅更改用途或地上建筑物的,只在原土地证书和登记卡的“变更记事栏”内填写更改事项,发还原土地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受让人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同样须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更改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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