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3页(469字)

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制定的在部门间分配土地资源、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构想和设计方案。其基本特征有:(1)规划的总体性,规划的对象是全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规划的作用是综合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从宏观上协调各部门用地的矛盾,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2)规划的长期性,对与土地利用有关的重要的经济活动的长期变动作出预测。(3)规划的指导性,采取的计划性指标只能是有弹性的意向性指标。(4)规划的可变性,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把土地利用状况改变为更适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利用状态的措施。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全区域土地资源,划分土地利用区,提出不同土地利用区的利用方向;根据不同土地的利用结构,建立土地利用保护区;进行城乡居民点体系和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网络以及土地保护、整治骨干工程的布局等。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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