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境外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4页(246字)

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使用权在境外进行的转让。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外交关系或没有互相设立商务办事机构的国家和地区除外。土地使用权境外转让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土地所在的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转让活动应取得转让地国家或地区的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地区外交机构或商务办事机构的认证。土地使用权境外转让合同(合约)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并缴纳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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