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7页(238字)

当事人一方(抵押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品,即作为物权担保,而由当事人一方(抵押权人)给予贷款等。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抵押权的设定应向市登记处登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必须在房产抵押合同中订明。房产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我国法律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房产作抵押物,不影响原房屋租赁关系;抵押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或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处置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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