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7页(345字)

房产所有权属于两个以上的所有人所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共有房产的买卖、交换应遵守以下规定:(1)共有房产的买卖、交换,须经房产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订有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无法成立时,房产共有人得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产进行买卖、交换;(2)在房产买卖之前,房产共有人必须先进行共有房产的分割,并订立分割房产合同;(3)房产共有人将自己份额的房产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4)房产共有人对一致同意的共有房产的买卖、交换,负有连带责任。房产共有人如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产赠与或遗赠他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共有房产的继承也如此。但在进行房产转移之前,房产共有人亦须进行共有房产的分割,并订立分割房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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