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性优先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2页(299字)

优先股股东对往年未付给的股利有权要求如数补给的一种股权凭证。在任何年度里,如果公司当年的盈利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未支付的股息数额可累积起来,待公司盈利后,从公司利润中扣除。在公司没有足够支付优先股的全部累积股息之前,普通股股东不能享有任何股息。例如,某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若干股,规定其年利率为10%,如在过去的两年中,因公司不景气,获利甚少,只发给优先股5%的股利。到第三年时,公司生意好转,利润甚多,则公司对优先股股东除付给当年10%的股利外,还应补发前两年所欠的全部股利(每年欠发5%),如补发完毕尚有剩余,才能将剩余盈利分配给普通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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