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3页(261字)

社会个人或本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根据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一个自然人所持股份(不含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所持外资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5‰。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0%,社会募集公司的本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30%。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者,超过此限时不得再向内部职工配售股份。社会募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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