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解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4页(549字)

由于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取消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解散的目的是合法消失原公司内部、外部的一切法律关系。致使公司解散的原因很多,主要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与其他公司合并。即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4)公司破产。(5)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当公司的设立人以不合法目的设立公司时;或者公司执行业务的董事不顾政府主管机关的书面警告,继续或反复实施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时;或者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而长期不开始营业或营业后又长期停业时,政府主管机关便可以令其解散。(6)法院裁定解散。当公司业务遇到困难,使公司已经遭到重大损失或有遭到重大损失的危险时;或者当由于董事管理或处分公司财产不当,危及公司存续时,法院便可根据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以上股东的请求,经审理后裁定解散公司。按是否公司自愿进行,公司的解散方式可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指公司的创办人或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具体状况,主动按法定程序解散公司。强制解散主要指公司违犯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由法院发布命令强行解散。公司宣布解散后,除合并情况外,即进入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然后应予法定期限内进行解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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