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清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4页(577字)

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公司债务,而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合并而解散无需清算,破产解散依破产法程序清算外,其他解散必须依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只有清算完结,公司的法人资格才最终消灭。公司的清算,首先应确定清算人,即确定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执行人。一般说来,清算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外是代表公司进行活动的。清算人的确定有三种方法:(1)由公司执行业务的股东或董事担任清算人。叫法定清算人。(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或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叫章定清算人或选任清算人。(3)由法院指派清算人。清算人的主要职责是:①检查公司的财产状况并登记造册;②以公告方式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③尽快了结公司未了事务;④收回债权;⑤清偿债务;⑥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⑦制作清算报告书,请求股东会认可,然后到登记机关进行清算完结登记。公司的清算方式有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前者指在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时,清算事务主要由公司和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法院和债权人不作直接干预。后者指在解散的公司进行普通清算的过程中,出现了显着的障碍,或发现公司债务有超过实有资产的嫌疑时,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预和监督清算事务的一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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