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5页(345字)

在跨国公司母国登记注册设立的,拥有外国(本国)的另一些公司的股权而使它们成为自己的附属公司,或通过合同等形式对它们行使决定性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与国内外各种子公司及其他实体的结合,就构成了跨国公司整体。母公司对整个公司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并为整个公司制定全球性经营战略,交由附属公司(子公司)执行。一般来说,在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权限分配上,关于跨国公司整体活动问题,综合规划、开发、调整问题,主要的人事安排问题,超过一定金额以上资金的计划,红利的决定等等,都由母公司决定。而当地问题,日常业务、销售、采购、劳务、生产等短期的技术的事项则可由子公司自主决定。目前跨国公司活动的相当部分在母子公司进行,母公司对子公司活动不负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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