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公司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48页(353字)

规定丹麦股份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的设立、运作、变更和终止,以及调整上述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丹麦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包括在1973年6月13日颁布的《公司法》(第370)中。1974年6月14日287号和1976年3月17日颁布的104号法令,对该法中关于向雇员分配新股的规定作了部分修正。此外,1977年6月8日颁布的299号法令,对该法中关于有偿付能力的公司清算的规定作了修正,而关于无偿付能力的公司清算的规定已包括在1977年6月8日颁布的《破产法》(第298号)中。丹麦关于私人有限公司的法律存在于1973年6月13日颁布的《私人有限公司》(第371号)中,该法关于清算的规定已为1977年6月8日颁布的两项法令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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