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出版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7页(321字)

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出版物。1988年12月27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对认定淫秽出版物作了具体规定,具体内容是:(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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