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禁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57页(369字)

对淫书淫画诲淫性物品实行查禁并对违者实行处罚的规定。1981年4月4日,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文化部、商业部、交通部、旅游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地海关加强检扣工作,发现国外,境外输入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物品,一律扣留没收;情节严重的应加科罚款;工商行政管理、商业、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照相馆、书摊和基层文化馆的管理,发现贩运或制作、复制、销售、出租上述书画、物品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实物,转交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严处。旅游、贸易、服务部门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坚决拒受客人馈赠的有诲淫内容的书、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发现客人丢弃上述书、画、物品,都要立即、全部上交本单位保卫部门处理。对积极传播诲淫书、画、物品的人,要按情节予以必要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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