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一般商业广告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66页(454字)
台湾省对一般广告内容、时间及插播次数和表现形式上的限制条例。(1)妇女卫生用品广告中不得表现月经期间仍可从事有违健康活动(如游泳、跳水)之提示或诱导性之诉求;(2)卫生棉广告不得使用“长保清洁卫生”、“确保健康”等夸大文词或采用恐吓性令人产生不安的诉求表现;(3)电台电视节目时间达30分钟者可插播广告一次或两次;达45分钟者不得超过三次;达60分钟者不得超过四次。现场实况转播中广告插播可选择适当时机,但新闻报导中不得插播广告;(4)广播电视广告经指定须事先审查,送由新闻局审核取得证明后,始得播放;(5)广告中除了商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及药品、化妆品、食品、农药等所含之成份、元素外,均不得以外国语言发音;(6)日本进口或本国代理之日本商品,其广告中不宜有穿着和服或代表日本风味之内容。但日本航空事业及旅游广告不在此限;(7)比较广告应正确及适当引用经过实证之数据和事实,但不得以直接或影射之方法中伤、毁谤或排斥其他商品,不得以联想方式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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