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1页(466字)

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缔约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称为违约。各国法律对于如何构成违约的规定,各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须有过错。德国法把违约情况分为给付不能与给付迟延两类。给付不能,即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又可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为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即在合同成立当时就不可能履行,例如,以不可能履行交付的货物为合同的标的物;另一种情况为嗣后不可能,即在合同成立以后,由于出现了某种障碍,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一般说,自始就已给付不能的合同无效,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道)合同标的物是不可能履行的,要对信任这个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对方负赔偿责任。后来给付不能的合同,如果不是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引起的,债务人得免除给付的义务,如果是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引起的给付不能,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赔偿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损害。如果是部分不能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部分履行而请求全部不能履行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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