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1页(504字)

债务人没有如期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缔约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称为违约。各国法律对于如何构成违约的规定各异。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须有过错。德国法把违约区分为给付不能与给付迟延两类。凡不是债务人的过失,债务人不负给付迟延的责任。只在债务人有过失时才对给付迟延负责。对于因不可抗拒事故而产生的给付迟延,债务人也须负责,除非债务人能够提出这样的证明:即使没有迟延履约,仍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损害,债务人才能免除责任。但是,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催告,债务人才承担这种迟延履约的责任。德国法认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催告是债权人对迟延履约提出请求损害赔偿的要件。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民法典》,把违约分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并规定,债务人要对其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是双务合同,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在合同仍可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已不可能履行,债权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对于不可能履约的法律后果,法国法的规定基本上与德国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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