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不可抗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1页(910字)

合同当事人没有办法预先知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后果的,即使能够预先知道,但就当事人所具有的物质、技术力量也难以防止其发生的,不是当事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事件。一般按照不可抗力发生的起因,分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类。属于自然因素的是指这种不可抗力主要是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如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海啸、雷击、旱灾、瘟疫、台风等;属于社会因素造成的有:革命、政变、暴乱、战争、封锁、禁运、罢工、国有化等等。国际上对此解释不一,有的还主张把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计划的修改或取消也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买卖合同中有了不可抗力条款,使交易的一方在遇到不能预见或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责任,另一方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条款基本上有3种方法:(1)列举式:将双方认为可以视作不可抗力的事故一一列明,只有在列举的事故发生时,当事一方才能免除责任。(2)概括式:不具体列明不可抗力事故,只是笼统地规定:凡由于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以致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责任。这种规定方法,容易引起买卖双方解释不一的纠纷。(3)列举兼概括式:即在列举若干不可抗力事故后,再加“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在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范围还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订立经济合同时,一定要把不可抗力指的是什么样的强制性力量(事件)规定得明确、具体,以免引起纠纷。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规定: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一般说,这种外因是指意外事故和不可抗力的间接影响。在履行经济合同中对“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的分析再予认定,这对于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极为重要。在通常情况下,对不可抗力和“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允许变更或解除所订的经济合同。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因不可抗力而不履行经济合同的责任。另外必须注意,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有些过去认为是不可抗力的,现在却已变成为可以抗拒的力量,比如虫灾和旱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