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8页(835字)

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1983年《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签订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1)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2)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3)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4)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双方相互协作事项和违约责任。承包方的违约责任有:(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发包方的违约责任有:(1)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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