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9页(332字)

存货方与保管方就储存货物所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应规定货物的品名或品类、数量、质量、包装、验收、保管条件和要求、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等主要条款。根据《经济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由双方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协商签订。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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