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0页(614字)

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或有权处分的财产无偿地交付受赠人所有的协议。其目的往往基于感情、支援或道义上的原因。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有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和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按照有关规定,凡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的个人,即可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由于未成年人作为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能作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有效意思表示,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有关规定确定在上述特定情况下的赠与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仅有赠与人一方的赠与意思表示,便可发生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其特征为:(1)赠与人将自己财产给予受赠人,并无代价,具有无偿性。赠与人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赠人损害时,才承担民事责任。(2)仅赠与人一方承担义务,受赠人仅享有权利。(3)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赠与房屋的,根据书面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合同成立,如未办理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还须自己补办过户手续。(4)以转移赠与物所有权为合同目的。赠与权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一般标志。当事人之间建立赠与关系应符合法律要求。应禁止以赠与为名的违法活动。若赠与人为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财产赠与他人,一旦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时,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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