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0页(232字)

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包括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法律特征有:(1)标的是合同义务人所提供的一定的劳务活动,劳务活动的结果并不体现为物质成果。合同中出现的物仅仅是标的的对象,而不是标的。由于一方当事人劳务活动所创造的效益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被接受劳务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所消耗,不体现为物质成果,因而不同于完成工作类合同中接受成果的义务。(2)合同当事人的劳务是通过完成约定的行为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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