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96页(813字)

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4、7、20、21和28条充分体现了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具体地说,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表现为:(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方;(2)缔约双方承担的责任也是对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尽的义务和所享有的权利必须一致,盈利分配应依所尽义务的多少互利互惠,承担风险也应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3)要求合同的全部条款应当体现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允许任何一方以任何变相的强制手段诱迫另一方订立合同;(4)合同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变更。按照遵守我国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1)任何合同不得改变我国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例如,在订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时,有关税率、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与我国有关的税法和环境保护法规相抵触;(2)订立合同的形式应依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合同方为成立,任何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或应由我国有关机关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涉外经济合同,都是无效的合同;(3)任何涉外经济合同不得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实施该项合同将对社会、国家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则禁止该合同的实施。例如,某外商要与我单位订立生产毒品的合同,或者订立销售淫秽书刊和录相带的合同,则应予以禁止。此外,任何涉外经济合同不得有损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我国法律的原则,不但要求合同各项条款不得同我国有关的法律、政策相违背,而且要求项目本身也不得违背我国法律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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